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