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20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釗深 債務人 蕭旭然 債務人 張麗英
一、債務人蕭旭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旭然、張麗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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