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35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3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2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35號聲請人 潘冠宏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2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2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4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收文;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向最高法院聲明不服,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4月8日110年度台聲字84號刑事裁定駁回其聲明,可知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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