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添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添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添和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二裁判以上數罪,應併合處罰者,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該數罪中之部分罪刑,業已執行完畢,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扣抵之問題,自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雖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得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其所犯竊盜罪(共二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三罪)、非法持有子彈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罪質差異、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考量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加重效益及罪責相當原則,兼衡實現應報、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刑罰經濟的功能,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暨受刑人於填具上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時,就法院定刑時希望考量之因素及事項勾選「無」之意見,於不逾越內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高壽君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6日109年1月12日109年1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7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565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5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埔簡字第214號109年度訴字第1562號109年度訴字第1562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9日110年12月29日110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埔簡字第214號109年度訴字第1562號109年度訴字第1562號確定日期110年3月18日111年1月27日111年1月2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71號執行(已執畢)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34號執行(編號2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非法持有子彈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6日106年5月7日後某時至109年4月9日109年4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565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0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562號110年度簡字第1447號110年度簡字第1447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9日110年12月30日110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562號110年度簡字第1447號110年度簡字第1447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27日111年2月8日111年2月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34號執行(編號2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16號執行(編號5、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45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45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1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備註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3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