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09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住○○市○○區○○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廖國村 住雲林縣○○鎮○○路○段000號5樓A電話:00-0000000*102代理人 鄭明和 住雲林縣○○鎮○○路○段000號5樓A債務人 林忠正 住台北市士林區社園里26鄰社中街289
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林利春 (即 林除 之限定繼承人)
住雲林縣○○鄉○○村00鄰○○000號
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林忠正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林忠正住所係在台北市士林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關於債務人林忠正部分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另債務人林利春已經死亡,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