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2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56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及拘役70日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2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惟查,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8月23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46號裁定減刑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46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於96年8月20日就同一案件再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