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嘉義縣民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淑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二庭法官蕭道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民雄鄉農會法定代理│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93年6月21日│131,736元│EA0000000││││人 劉文淵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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