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7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769號聲請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恪憶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
2、補正相對人恪憶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