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所為之95年度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正本,已於民國96年1月25日送達於被告本人親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其於合法收受送達後,遲至96年3月8日始行上訴,有上訴人上訴狀暨狀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考,顯已逾越法定之10日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