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大自然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黃溫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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