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50號原告 鄧若楹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
曾獻賜 律師被告 鄧其樂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
蔡嘉政 律師 陳思慎 律師被告 鄧其嫻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
郭香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鄧其樂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因有被告鄧其樂(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78)與訴外人 陳天厚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462號)涉嫌共犯偽造文書等罪牽涉其中,本院認為於被告鄧其樂刑事判決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