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建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
961號被告施建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案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含袋毛重0.2720公克,淨重0.0220公克,取樣鑑驗後餘重
0.021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
100年度毒聲字第28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實施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7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9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米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淨重0.0220公克,取樣0.0006公克鑑析用罄,驗餘淨重0.0214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3月29日航藥鑑字第1001715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100年度毒偵字第961號卷第55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屬違禁物無訛,除於鑑定時取樣0.0006公克已於鑑定時用磬,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外,驗餘淨重0.0214公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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