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桂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桂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桂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4月、4月、3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4
8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以100年度簡字第1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分別於99年12月20日、
100年9月8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7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以100年度簡字第2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分別於100年7月4日、101年1月5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1年2月13日確定在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6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481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2月4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1月22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4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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