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511號聲請人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塗盛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肆仟伍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
㈡具狀 陳明 欲請求數額,因聲請狀狀面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
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肆佰伍拾元,聲請狀內聲請之事項則記載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肆仟伍佰元。
㈢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