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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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雪皇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德忠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