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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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308號

聲請人A01

訴訟代理人 何謹言 律師

魏憶龍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黃雅琪 律師

相對人A02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

簡婕 律師

程序監理人 王儷穎呂雨蕎 臨床心理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程序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程序監理人王儷穎、呂雨蕎(下合稱王儷穎等2人)現為台安醫院兒童發展復健中心臨床心理師之同事關係,客觀上難期有多元不同之觀點,而有共同擔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且呂雨蕎未載於司法院所頒佈程序監理人人選參考名冊(下稱參考名冊)中,可否受任擔任程序監理人,亦有疑義;況相對人A02之父親甲○○曾任台安醫院之副院長、醫務部主任、骨科主任等高階行任職務,王儷穎等2人是否會受同儕壓力或其他因素影響而無法做出正確判斷,甚有疑慮。爰請求另選具有夫妻溝通及兒童心理學之專業知識技能之 黃春偉 臨床心理師或其他男性心理師共同擔任本件之程序監理人,就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乙○○之親權行使、負擔及會面交往等事項評估,較有更客觀的判斷,以維乙○○之最佳利益等情。

二、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定有明文。次按於程序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㈠未維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㈡與受監理人利益衝突。㈢與受監理人或其家屬會談,有不當行為,足以影響事件之進行或受監理人之利益。㈣受監理人已有適合之代理人。㈤違反其職業倫理規範或程序監理人倫理規範。㈥有其他不適任之情事或已無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2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就上開規定相互對照,可知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其程序監理人之選任固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或由法院本於職權為之;惟經選任後,其是否應予撤銷或變更,則僅得由法院本於職權審酌,利害關係人並無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權限。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程序監理人,僅得認係促請本院發動職權,並非法律上有聲請變更之權利,先予敘明。

三、查本院審理109年度家上字第308號請求離婚等事件,因兩造就所生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意見歧異,為保障乙○○之最佳利益,以及為瞭解兩造所提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會面交往方案對乙○○身心發展之影響,暨妥善安排相關照護及探視等事項,經參酌兩造之意見,由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王儷穎等2人為程序監理人。司法院雖就程序監理人人選定有參考名冊,然僅供法院於選任程序監理人時參考之用,並無拘束法院選任之效力;觀王儷穎為司法院造冊之程序監理人人選(見本院卷二第160頁), 呂雨喬 固非列冊人選,惟其亦有充分之臨床實務經驗,並曾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擔任家事案件之程序監理人,有其簡歷、執業執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167號裁定可參(見本院限閱卷),堪信其等均屬尊重多元文化且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及相關專業背景、實務經驗之適當人員,於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之資格,並無可疑。本院並斟酌王儷穎等2人 陳明 於實際執行職務時多以共同執行交互佐助以達最佳效果(見本院卷二第121頁),方選任其等共同為乙○○之程序監理人,無聲請人所稱需另行選任黃春偉或其他男性心理師為程序監理人,始足維護乙○○最佳利益之必要。又聲請人於王儷穎等2人甫經本院選任尚未執行程序監理人職務之際,即以相對人之父曾任職於台安醫院,質疑王儷穎等2人可能因受同儕壓力或其他因素影響致無法做出正確判斷云云,要屬其臆測之詞,且非司法院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2條第1項所定事由,本院自無依其促請發動變更程序監理人職權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主張各節,本院審酌後認並無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2條第1項所定應變更程序監理人之事由,此外,亦無其他法定應撤銷或變更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程序監理人,本院認無必要,應予駁回。又本件程序監理人之選任既經本院斟酌兩造意見及王儷穎等2人同意後所為,且該選任裁定不得抗告,聲請人卻於選任之初即以前述事由聲請變更程序監理人,若再為通知相對人、程序監理人陳述意見,顯有延滯程序之情,況本件亦未變更程序監理人,自無另行通知其等陳述意見之必要。至本件聲請既屬促請本院發動職權,非聲請人有法律上之聲請權,前已敘明,則本院雖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尚無提起抗告之權利,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 楊舒嵐

           法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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