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告 陳時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杰鴻 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