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184號

聲請人 江淑媛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楊秋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萬元或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出具同類之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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