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武陵分監)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 律師
許惠珠 律師被告 潘鑫佺
涂昌男 盧佳汶 李函霓 陳立維 黃子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101年11月6日上午9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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