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顏瑞宏 被告 顏王秋桂 被告 顏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返還所有權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交易價值為斷,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219,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倪金漢附表┌──┬──────────┬───────┬─────┬───────┬────────┐│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元/㎡)│權利範圍│(新台幣:元)│├──┼──────────┼───────┼─────┼───────┼────────┤│1│高雄市路○區○○段│4,629.45│23,000│999/10,000│10,637,087│││1529地號│││││├──┼──────────┼───────┼─────┼───────┼────────┤│2│高雄市路○區○○段│2,453.02│23,000│999/10,000│5,636,304│││1532地號│││││├──┼──────────┼───────┼─────┼───────┼────────┤│3│高雄市路○區○○段│3,599.16│23,000│999/20,000│4,134,895│││1533地號│││││├──┼──────────┼───────┼─────┼───────┼────────┤│4│高雄市路○區○○段│382.86│76,000│1/2│14,548,680│││1578地號│││││├──┴──────────┼───────┼─────┴───────┴────────┤│建物│建物課稅現值││││(新台幣:元)││├──┬──────────┼───────┼─────┬───────┬────────┤│5│高雄市○○區○○段│262,800│││262,800│││103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224號│││││├──┼──────────┴───────┴─────┴───────┴────────┤│合計│35,219,766│├──┴─────────────────────────────────────────┤│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原告請求權利範圍││=原告就各地號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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