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8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沈文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沈文英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受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12月15日新北警刑字第1094584157號行政執行命令1份,執行命令書上所謂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薪水、薪資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執行之效力,此項規定係對於有工作收入之人而為規定,與聲明異議人在監所服刑並不相符;又依行政法第三條公平合理之原則,應兼顧公共利益和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地之必要限度,爰提起本件聲明異議,請求勿將聲明異議人僅供日常生活必需之保管金為扣款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741號判決、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檢察官若依確定判決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已於109年7月2日判決確定,而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嗣依上述確定判決以109年度執字第10978號執行指揮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稽,則檢察官依本案確定判決指揮執行,就此部分並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至聲明異議意旨所指受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12月15日新北警刑字第1094584157號行政執行命令云云。經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該函目前進行情形,經該局覆稱「旨接案件目前尚未辦理移送行政執行,且聲明異議人未有因其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本局作成行政處分,故其聲明異議標的應非旨案」等語,此有該局110年4月1日新北警刑字第1104485699號函附卷可稽,再函詢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是否有執行受刑人保管金之情形,經回覆「本監收容人沈文英無扣押保管金之執行命令紀錄」等語,亦有該監所110年3月30日桃女監總決字第11000009780號函在卷足憑,又新北地方檢察署亦函覆稱「受刑人沈文英於本署之案件,未執行扣款程序」等語,則有該署110年2月20日新北檢德乙109執沒5036字第1100013837號函在卷可索,是本件既無對於聲明異議人監所保管金為扣款之執行命令及行為,聲明異議人執該條文指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等詞,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