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61號
原 告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被 告 林文賢
訴訟代理人 吳尚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
達成和解共識,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
日下午二時零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