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61號
原   告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被   告  林文賢
訴訟代理人  吳尚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
達成和解共識,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
日下午二時零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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