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4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謝招治
常治平
被 告 黃双柳
兼訴訟代理 劉德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俊夆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萬捌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零玖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俊夆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