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58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5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李姍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其中29,400元自93
年4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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