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422號原 告 林家榮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 告 喬澤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