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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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422號
原   告  林家榮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
被   告 喬澤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
四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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