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8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8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字第80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俊良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76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銘勇書記官楊嘉惠通譯許佳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施俊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施俊良於民國101年4月7日晚上8時許,至 張興國 位於新竹縣○○鄉○○街○○○巷○號住處找女友 楊秀娟 未果,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將上址窗戶玻璃及張興國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左方後照鏡打破,至令不堪用(毀損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復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張興國前揭住處外,對張興國辱罵:「幹你娘老機掰」、「操你媽機掰」等,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公然侮辱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基於恐嚇之犯意,對張興國恫稱:「今天搶我女朋友,我絕對不會放過你,要玩就玩到底」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恫嚇,致張興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張興國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楊嘉惠
法官王銘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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