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03號附民原告 許倖瑤 被告 江勝豪
林峻葦 劉家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文家倩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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