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26號聲請人 鄭海壽 即吉頂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鄭耀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炬曄 營造股│元大商業銀行│106年1月27日│9,870元│AG0000000│││份有限公司│營業部││││├──┼─────┼──────┼──────┼─────┼─────┤│002│炬曄營造股│元大商業銀行│106年1月27日│25,253元│AG0000000│││份有限公司│營業部││││├──┼─────┼──────┼──────┼─────┼─────┤│003│炬曄營造股│華南商業銀行│106年1月27日│3,150元│LD0000000│││份有限公司│東臺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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