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56號上訴人 王日興 上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鄒素芳 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