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王日興 被上訴人 鄒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六日,裁定本件在該事件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有該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涂秀玲
法官莊嘉蕙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