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甲○○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5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8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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