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29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恩 得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2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恩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恩得不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5月30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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