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31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虎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虎東於民國103年3月30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鄉路○○○號6樓之住處內,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暱稱「JackalHo」之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討論區,見暱稱「JackalHo」、「
LeoTseng」針對當時熱門之學運議題表示不認同 林飛帆陳為廷 之言論後,告訴人 陳韋仲 在討論串下留言「烈士也是人,也要吃、喝、拉、撒、睡...政府方(如警察)有政府方的補及;烈士方則是靠社會的支援或自力救濟,從事任何事物,總有很多種方法,我想應該沒有硬性規定,烈士方必須幹的和苦行僧一樣吧...吹冷氣...總比當年國親抗戰時, 老宋 被傳打麻將...好多了...」等內容作為回應,引起被告之不滿,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公眾得以見聞之情況下,於該臉書社群網站討論區中以張貼「別侮辱了烈士,拋頭顱灑熱血,要翻先從你家翻把你父母趕下台你當家作主再出來反政府,你們沒資格。老宋打麻將你看到了?腦袋裝大便,整天以訛傳訛不經求證的言論來挑逗對立,你父母怎生出你這俗辣孬種的雜碎」等內容之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陳虎東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陳韋仲業 委託代理人 陳韋信 於103年10月15日在本院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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