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629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送達代收人  郭千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素玫 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
原告係起訴主張被告2人就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屬詐害債權行為,而依民法
第244條規定訴請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依最高法院民國(下同)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
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故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2,000,000元(參見原告102
年4月8日陳報狀),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土地
部分為1,070,667元(系爭土地面積146平方公尺,102年1月公告
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4,000元,應有部分6分之1。計算式:
146×44,000÷6=1,070,667),而建物部分為221,700元(參見台
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102年4月15日函),2者合計1,292,
367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2,367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3,870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欠11,77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11,77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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