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644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
被 告 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644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
被 告 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