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壹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⒖││有五││苗│││││││││⒑│詐│期月││栗│3│苗│││苗│││苗0│押中││徒│13│地│偵2│栗│易2│3│栗│易2│4│5│無行∫││刑││檢│1│地│9││地│9││檢執5│執⒗│欺│壹││署││院│││院││││⒌││年│││││││││││├──┼──┼────┼──┼─────┼─┼───┼────┼─┼───┼────┼───┤││有年││苗││臺│││臺││││⒖│擄│期││栗│8│中│上8││中│上8││苗1│⒌日行│人│徒│8│地│偵7│高│8│86│高│8│8│6│押8執│勒│刑││檢│3│分│訴1││分│訴1││檢執2│羈∫未│贖│拾││署│3│院│1││院│1││1│共尚││貳│││││││││││⒏└──┴──┴────┴──┴─────┴─┴───┴────┴─┴───┴────┴───┘
該員現於 苗栗 分監執行中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