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濱城 訴訟代理人 陳束英 被告 郭清賓
張木俊 鍾有 信上列被告張木俊、郭清賓因被訴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張木俊、郭清賓及 鐘有信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惠婷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