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2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世偉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22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10
5年1月18日向本院所提之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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