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被告 楊志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政助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萬肆仟柒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昭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