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17號
原告 王井養
被告 謝餘飛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修復漏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具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併提出工程估價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局,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