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830號債權人 黃郁源 住臺中市○○區○○○街○○○號債權人 劉邵希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黃郁源
住臺中市○○區○○○街○○○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何世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確認何世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釋明000-000000**00000000之帳號為何人之帳號?㈣債務人何世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