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優先承買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子孝 間優先承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5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足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亦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請求被上訴人與訴外人 陸慶行 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36於102年7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嗣於原審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為請求被上訴人與陸慶行給付新臺幣(下同)450,417元暨遲延利息,依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220元(原審卷第9頁),尚應補繳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李俊霖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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