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共有物分割協議補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逸儒
侯建雄 孫冬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炳榮 因106年度訴字第161號給付共有物分割協議補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陳逸儒部分及上訴人侯建雄、孫冬梅部分各為新台幣(下同)67萬9851元、25萬4354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