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37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債務人 楊遠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楊遠波分別於①民國92年0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0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
20.00%計付。及於②民國93年09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3688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