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甫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90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商品之耳環貳對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阮甫睿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90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上開案件所查扣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2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商標法第98條係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故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屬專科沒收之物。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029號為不起訴處分乙情,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該案扣案之耳環2對,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審定號第00000000號商標權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耳環乙節,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採證物照片2張可證,核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合於前述規定,為有理由,應為准許之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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