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並受授物件。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罪嫌重大,且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否認犯行,且有共犯甲○○尚未到案,有與被告勾串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9月2日執行羈押,並於羈押期間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並於羈押期間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銘珠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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