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45號聲請人 林秀妹
林佳陵 相對人好事連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張玉蓮 相對人 林聰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因聲請人並未提供兩造連絡電話予本院,致本院無法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兩造於收到本裁定
7日內,如有對於勞動調解委員資格之意見,請以書狀呈報或以電話聯繫本院承辦書記官。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四、另因本件相對人已經解散,惟尚未向本院聲報清算,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向本院呈報相對人公司之相關登記、解散資料。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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