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原告AB000-A10912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AB000-A109126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AB000-A109126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黃世誠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