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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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44號原告 張經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未依法表明下列事項,起訴程式有欠缺,爰依法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或應受送達處所。
㈡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具體聲明。
㈢請求之項目及其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