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聲請更正補充判決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4號聲請人 呂淑皇 上列聲請人因與 呂淑柔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家抗字第106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及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4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再抗告訴訟費用及委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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